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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检普法 出借车辆交通事故致人死亡 车主要承担责任吗?

作者:
时间:2022-05-05

  认检普法|出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 车主要承担责任吗?

  五一小假期马上要到了,一些朋友是不是跟小编一样有同样的困惑,遇到亲朋好友借车时总是难以拒绝,车主也鲜少去审查借车人是否有驾照,然而,当朋友把车借走后,不幸出了交通事故甚至致人死亡,车主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呢?带着这种困惑,与小编一起来看看今天的案例吧~

  案件举例:

  案例一:

  2021年1月31日晚,黄某在车主林某家做客,期间,两人推杯换盏喝光了一箱啤酒。酒足饭饱后,黄某要回家,因在疫情防控期间,路上打不到车,于是提出借用林某车子回去,林某二话不说就将车钥匙交给黄某。

  此后,黄某驾驶车辆往家里开去,途经某镇黄金海岸前路段,轿车突然失控冲进路边绿化带,发生侧翻。黄某被困车内,受伤,陷入昏迷。随后,被交警救出送医院抢救,还是因伤势过重不治身亡。

  经交警检测,驾驶员黄某血液酒精含量13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事发时操作不当致车辆失控发生侧翻。经鉴定,事发时该车辆时速为115km/h—125 km/h,已严重超速。

  借车人林某明知朋友黄某喝了酒,还将其车子借给黄某开,殊不知,其出借行为纵容了黄某的犯罪行为,以危险驾驶罪共同犯罪定罪论处,黄某也因此付出了生命的代价。车主林某不但面临保险公司不予理赔,自己要赔付黄某家属几万赔偿金,还要因危险驾驶罪共同犯罪面临牢狱之灾。

  案例二:

  2021年7月,郭某将其小轿车出借给杨某,而杨某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郭某碍于情面,也并未对此进行审查,便将车辆出借给杨某驾驶。

  案发当天,杨某驾驶该车辆超载、超速行驶,于某当时正坐在杨某驾驶的小轿车内。由于对路况缺乏了解且行驶速度过快,杨某驾驶该车辆撞上道路旁的树木,引发交通事故,导致于某死亡。

  杨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而借用郭某的小型汽车单方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乘车人于某某的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杨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但肇事车辆实际车主是郭某,郭某作为机动车所有人出借机动车时应当审查驾驶人的驾驶资格,不应将车辆交给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驾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小编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当前司法实务中,出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法院在审理时往往会采用过错推定的原则。简单来说,车主或实际控制人出借车辆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完全取决于其对交通事故损害后果的发生是否有过错。以上两个案例中,车辆所有人均未尽到提醒或审核驾驶人资格的义务,属于过错行为,故需承担交通事故所产生的相关责任。

  在此小编提示,在日常生活中,难免遇到朋友借车的情况,马上又恰逢五一佳节,那么借车给别人需要注意些什么呢?

  小编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了简单的总结,当遇到以下情况时,请果断向借车人说“不”!

  1.机动车存在缺陷,不能借!

  2.驾驶人没有相应驾驶资格,不能借!

  3.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不能借!

  最后,希望大家在过节期间也要时刻牢记法律法规,加强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同时做好节日期间个人防护,非必要不离开个人居住所在地,做到不聚集、不扎堆,最大限度减少感染风险。

  

  廉洁提醒

  党员干部要自觉绷紧作风之弦,遵守中国机械总院“二十五条严禁”,要防风险、知敬畏、守底线、确保节日期间廉洁过节、风清气正、身体安康!在此小编再次祝中机认检广大干部职工节日快乐!过个守法、安全、廉洁的五一假期!

  信息来源:中国普法网

  (注释:以上内容仅供大家学习参考,具体适用请以法律法规为准)

  

  撰稿/编辑:熊一(审计与合规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