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月专题报道
刑法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0年12月26日通过,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新刑法的出台增加了“危险作业罪”,这意味着企业必须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否则即使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也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下面让我们一起回顾自刑法修正案实施以来的典型案例。
案件经过:
2021年3月8日,杭州市萧山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控股集团进行执法检查。在检查过程中,一仓库玻璃窗均被物体遮挡,从窗外看不到内部情况,引起了执法人员的警惕。
随后,执法人员对该仓库进行检查,里面堆放的物品让执法人员触目惊心。仓库里堆放了大量危化品,经现场清点,内有满瓶氧气、二氧化碳、混合气体、氮气、乙炔等气瓶共计176瓶。更令人感到后怕的是,该仓库紧邻公司员工宿舍楼搭设,一旦发生爆炸,后果不堪设想。
经现场询问得知,上述气瓶属杭州萧山某有限公司,该仓库用于储存经营危化品。但经核查,该有限公司并未取得带储存设施危化品经营许可证,且该仓库不具备存放危化品的安全条件。执法人员对现场气瓶进行异地扣押,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储存危险化学品。随后,经过立案侦查,萧山区公安局于3月9日晚对犯罪嫌疑人即单位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余某涉嫌以危险作业罪进行刑事拘留。
小编说法:
本案中余某作为单位安全生产的主要负责人,负有排查安全隐患、保障公司安全生产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危险作业罪,是我国刑法首次对未发生安全生产重大伤亡事故或未造成严重后果,但有现实危险的违法行为发生,致使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情形,这也充分展示了国家对安全生产事故防范于未然的决心。安全生产是企业运营的重中之重,应毫不松懈、时刻保持警醒,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所规定的安全生产领域犯罪情形,应自查自纠,高效整改,确保安全,避免刑事法律风险。
法条-刑罚新增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条款
一、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第一百三十四条新增内容:“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三、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修改为:“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的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证明文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其中第三款)
信息来源:萧山应急管理
【注释:以上内容仅供大家学习参考,不能作为法律纠纷佐证使用】
撰稿:刘影影(运营管理部)
编辑:熊一(董事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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